为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3月18日,市总工会、人社局和妇联联合对市区部分企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可能存在职业危害隐患的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履约情况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对其从事劳动给予了特别保护的制度安排,为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在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意识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在具体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政领导和工会组织都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关注民生的总体格局统筹加以部署,积极创造工作条件,理顺工作关系,提高维权实效。各级女职工组织在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女职工维权机制初步建立。各地工会把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落脚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极为女职工办实事、好事,把对女职工的关怀行动落到实处,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建女职工委员会17113家,女职工组织覆盖率96.99%,女性工会会员达140万人,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5919份。
此外,检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中小非公企业“重经营,轻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者注重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对劳动保护投入不足;二是部分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有些企业擅自降低女职工产假工资;三是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没有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使得女职工权益缺乏了制度保障。
市总工会副主席高慧芹参加了第一检查组的检查,要求总工会女工部与人社、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大力维护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一是普遍建制,努力扩大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覆盖面,大力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签订工作,抓住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要约行动”,要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签订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到同步推进,给女职工一份“双重保护”;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落到实处,各级工会要加强与人社、安监、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职业因素对女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三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我维权能力。(女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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