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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基层做 难事上级担
发布时间: 2004/7/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来源:
(昆山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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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切实发挥好工会履行维权的职能,解决部分基层工会维权难的实际困难,逐步构筑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体维护体系,日前,昆山市总工会出台了《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指的上一级工会是行业、产业工会,开发区、镇属区域、园区、社区工会,不设区域工会的镇、局、系统工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办法》对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责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即:妨碍和阻挠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等专项协议的;妨碍基层工会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非法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会工作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非法撤换工会干部,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拒绝或者拖延工会经费,严重影响工会工作的;其它应当由工会组织参与协商处理的事项。 《办法》对代行的程序和前提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根据基层工会的要求和职工意愿;上一级工会认为必要时;上级工会交办、督办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指出,基层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代行部分职责的同时应承担的职责,即:及时向企业负责人递交处理有关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督促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落实上级工会对本单位有关的要求和建议;与企业就具体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协商,且提供协商无效的书面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代行维护职责的申请或报告。 《办法》还就上一级工会对符合代行条件的事项可以采取的措施,上一级工会参加企业平等协商,上一级工会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建立工会工作网络以及工会干部在代行维护职责中遭受打击享受相关待遇等内容都一一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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