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2006〕4号 各市、区总工会(工联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局(公司)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为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试行)》,全面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苏州市总工会制定了《苏州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此件传达贯彻到所属各级工会。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2006年2月9日 抄送:省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即《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责任制。一、保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局(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工会(以下简称市、区级工会),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二、市、区级工会主席对本地区或本单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或者专兼职劳动保护干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上级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本地区或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2、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其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市、区级工会独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参与同级行政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不低于80%。 3、主动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坚持原则,不予签字通过。 4、按照国家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地方工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同级工会组织应是调查组成员,并在事故结案后妥善保存事故调查报告。 5、本地区或本单位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报告。各市、区级工会应把本地区或本单位月度、年度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地统计并上报市总工会。月度报表上报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月的5日前。 6、建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完善劳动保护组织网络,配备劳动保护专职或兼职干部,为劳动保护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督促合同内容的落实。 8、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实施一票否决权。各级工会应严格把关。 9、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本级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研究、部署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就解决本地区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10、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工会反映开展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11、指导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创建企业劳动保护合格、示范工会和“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本地区或本单位达标单位和参赛单位、参赛职工数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年度指标。三、对劳动保护工作扎实,群众监督作用明显,有效地促进了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一般伤亡事故在控制目标范围内的工会组织,在年度等考核评比中,给予表彰奖励。对本地区、本单位全年内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伤亡事故超过目标控制指标,发生事故后瞒报、不报的,工会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发挥应有群众监督作用,严重失职的,在年度考核中酌情给予扣分,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四、乡镇(街道)和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及下级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由各市、区级工会制订并组织实施。五、本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暂行)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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