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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企业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 2005/1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苏发改委[2005] 6 号各市、区发改委(局)、总工会(工联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国资委(办)、工商局,各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市体改委、总工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苏体改[1996]第31号)以及市体改办、总工会、工商局《关于完善苏州市企业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苏体改办[2000]3号)的精神,鉴于我市政府机构部门设置的变化,结合企业职工持股会运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职工持股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 严格按照持股会章程运作,加强持股会日常管理: 1、持股会理事会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持股职工代表大会(持股职工大会),行使持股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2、持股会理事会每年必须对企业职工的持股情况进行梳理,做好档案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并及时做好职工持股卡的记录工作。 3、依法进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持股职工代表,应当行使好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监督,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4、当企业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本金的额度或占股比例发生变化时,企业持股会应及时向当地总工会(工联会)申请增减股份、调整占股比例,由当地总工会(工联会)审核批复,报当地发改委备案,并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股本金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量化等形成的股权发生变化的还要同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批准。二、 规范持股会章程的修改: 1、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持股职工代表大会(持股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2、持股会章程内容的修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修改后的新章程,应及时上报当地总工会(工联会)备案。三、 规范持股会的撤销: 当职工持股会出现可以解散、进行清算的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持股会的撤销: 1、持股职工代表大会(持股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撤销持股会,并形成决议。 2、企业职工持股会向当地总工会(工联会)、发改委提出撤消持股会的申请,由当地总工会(工联会)、发改委共同审核批准。持股会股本金构成中有国有(集体)资产量化等形成部分的,应向当地总工会(工联会)、发改委、国资委提出撤消持股会的申请,由当地总工会(工联会)、发改委、国资委三家共同审核批准。 4、撤消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具体步骤,按持股会章程中有关职工持股会解散和清算的内容要求严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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