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 页 > 资料中心 > 工会文件
苏州市工会系统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办法

发布时间: 2005/10/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解决基层工会“维权难”问题,规范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行为,保持稳定劳动关系,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一级工会是指产业(行业)、局(公司)工会,镇、街道工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组织。第三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层工会应当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与企业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第五条 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应当坚持依法维权、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调解为主的原则,不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第六条 上一级工会可以就下列事项,代行基层工会的维权职责: 1、妨碍和阻绕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3、妨碍和阻绕基层工会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劳动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4、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会工作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 5、非法撤换工会干部,非法解除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 6、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 7、非法侵占工会资产或侵害工会财产权益的 8、其他侵犯基层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上一级工会在下列情形时可以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 1、根据基层工会或者职工的要求; 2、上一级工会认为必要时; 3、上级工会交办、督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基层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代行部分维权职责,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协助、配合上一级工会代行维权职责: 1、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代行维权职责的申请或报告。 2、提供与企业就具体维权事项进行协商调处的情况和协商无效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第九条 上一级工会对符合代行条件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具体侵权问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调解处理; 3、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单位下发限期整改建议书,并可以依法派员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4、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支持和帮助职工、工会工作人员、基层工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 基层工会发现可能引起重大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工会,提请代行维权职责。上一级工会应及时介入,代表职工反映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第十一条 上一级工会在代行维权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有关侵权行为调查,应做好登记、调查、取证、协调、处理、报告等工作。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妥善保管有效证据,做好存档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及时进行协调处理。第十二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加强宏观参与和协调,与相关的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组织。第十三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配备具有相应素质的专、兼职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代行基层工会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实力。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