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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6/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富民强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苏州作出新的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日益多样化,我市职工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量职工进入非公经济领域,进城务工人员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职工权益的任务日益繁重。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和团结起来,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充分发挥职工队伍在我市加快实现富民强市、“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苏州”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引导全市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不断扩大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党放心、职工满意的群众组织,更好地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苏州而努力奋斗。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确保全市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继续走在全省前列;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会领导下的维权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制度化、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支持工会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激发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力,更好地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的伟大事业。二、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党的群众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积极推进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按照《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组建工会有难度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凡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仍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各级党委要将工会组织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推广“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的成功经验,把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范畴,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针对我市外资和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各级开发区的特点,开发区党工委要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组建工会的力度,推进开发区内所有企业依法建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要发挥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工会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组建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用工单位积极引导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组织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入会情况的督促检查。 4.积极推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基层工会工作,积极推进基层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在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坚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常任制、会务公开制度和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保障工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依法选举基层工会负责人,中小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试行工会主席直选;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5.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根据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健全地方工会组织。加快推进城区总工会组建步伐,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企业”和“乡镇、村、企业”城乡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加快县以下行业工会建设的推进力度,通过建立区域、行业基层联合工会、写字楼工会、专业市场工会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类小型、分散的非公经济组织工会建立起来,不断优化新形势下产业、行业和区域有机衔接的工会组织网络,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组织结构和机制。全面加强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建设“职工之家”,打造工会工作品牌。三、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支持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召开有关重要会议,研究讨论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方针,制定有关文件和制度时,应吸收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各级人大、政府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工会工作的立法、执法等方面问题时,要吸收工会负责人参加。进一步完善市和市(县)、区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通报政府有关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问题。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有关工作机构要有工会成员参加;凡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文件及重大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7.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何种组织形式、何种经济成份,都必须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属于企事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职工应该拥有知情建议权;企事业改革改制、减员分流、关闭破产、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调整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职工安置分流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建有职工持股会的企业,要加强职工持股会的管理,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各类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党政机关和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民主管理,认真做好政务、事务公开。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8.依法健全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据《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所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生活福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内容,与企业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不断完善平等协商、履约责任和监督检查等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工资分配监督机制,推动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加大贯彻实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三方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律执法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配合,支持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保障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9.健全落实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工程”和实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措施,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要求,以困难职工就业、医疗、住房、生活和子女教育为重点,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各项帮扶措施,推进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社会化。深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特困职工活动。地方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工会开展各类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把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支持工会协助政府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择业机会。 10.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工会依据《劳动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三同时”审查验收等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支持工会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协助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等活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劳动用工管理,严禁业主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 11.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培养劳模、树立劳模、表彰劳模、关心劳模的工作作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劳模选拔、表彰和管理服务机制,认真落实涉及劳模待遇的各项政策,每年拨出专款,帮助劳模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支持工会搞好劳模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大对劳动模范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广大职工以劳模为榜样,立足本职,争先创优。四、加强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12.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坚持和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工会1-2次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和市(县)、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各级党委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学习掌握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党校要把党的工运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 13.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合理配备各级工会的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中央书记处的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干部条件,做到市(县)、区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外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可由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专职副主席。按照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党委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党组的意见。重视工会机关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组织部门在安排干部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时要把工会干部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对优秀工会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 14.依法强化工会经费拨缴和资产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力支持。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无偿调拨。地方总工会所属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应列入当地的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强职工文化娱乐阵地的建设。 15.切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精神,按照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的要求,围绕大局,履行职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及时真实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依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工会组织机关化、行政化的倾向。深化学习型工会创建活动,加强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推动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努力提升工会工作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苏州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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