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办[2004]41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总工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局(公司)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现将《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随时与市总工会组织部联系(联系电话:65245017)。附:1.《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申请表》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2004年6月15日 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切实维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苏州市总工会建立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 第二条 首期保障基金由市总拨专项资金3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的方式运行。 第三条 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围是:苏州市区已建工会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中,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任期内的专兼职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 第四条 保障基金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是: 1、对依法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被调动工作岗位,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程度不同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3000元; 2、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的,在失业期间,按上年苏州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标准每月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3、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侮辱、诽谤或人身攻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和身心伤害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5000元,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4、因参加苏州市工会代表大会或苏州市总工会全委(扩大)会议而被所在单位扣发工资、奖金等收入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 5、其它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经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的。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是: 1、符合第四条保障对象条件者,本人或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式三份,经逐级工会审核后,由区、局(公司)和直属单位工会报市总基金管理办公室。 2、市总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申请表》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提交市总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特殊情况下,市总主席会议可直接提请市总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六条 市总工会成立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总主席担任,成员由市总工会常委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决定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完善;负责审议决定保障对象的条件和具体支付标准;负责对基金运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与市总组织部合署办公。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1、开展对全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研究提出加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2、负责受理、调查和审核《苏州市区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申请表》;3、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的建议,每半年汇报一次基金收支情况;4、按照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及时办理基金发放手续,督促落实法律援助和其它有关工作;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保障基金单独建帐,由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 第九条 经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或会员举报核实,发现用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来获取保障金者,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已发的保障款。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市和吴中、相城二区的总工会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条款的解释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如与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