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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10/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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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社薪[2003]1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薪的定义: 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为。 二、欠薪报告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均属欠薪报告对象。 三、欠薪报告办法: 1、凡当月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向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进行报告,并在次月5日前如实填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申报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 2、凡欠薪的企业,向企业工会报告后,由工会或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选代表与企业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职工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保证措施等。 3、凡欠薪在一个月的,应向企业工会报告;欠薪两个月的(含二个月),其签订的偿还协议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报告;企业欠薪三个月及以上的,其双方签订的偿还协议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报告。 四、欠薪的报告监督: 1、对欠薪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总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履行偿还协议,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监察,对涉及职工要求清欠工资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优先立案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欠薪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出国、企业不得购车,取消评先、奖励资格,有关部门应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扣减其经营者的年薪直至取消,经营者收入按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应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进行处罚。 4、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通报,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发挥新闻监督作用。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以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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