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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地税局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0/4/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江苏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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