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银行帐户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总工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局(公司)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银行帐户的管理,规范基层工会银行帐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根据《工会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工会帐户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
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基层工会应依法开立银行帐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尚未申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的基层工会组织可开立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基层工会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基本存款帐户及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
二、基层工会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本存款帐户
1.开户预算单位基层工会申请开立工会基本存款帐户,须向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开立工会基本存款帐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帐户的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立申请审批表》。
(二)专用存款帐户
1.非预算单位基层工会申请开立工会专用存款帐户,须向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成立工会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开立工会专用存款帐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帐户的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申请审批表》。
3.专用存款帐户需提取现金的,应在《开户申请表》(申请开户时由商业银行提供)中注明。
三、加强对基层工会银行帐户的管理
各级主管工会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工会银行帐户的管理。工会银行帐户只能用于工会业务的结算,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工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的行为。
四、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基层工会银行帐户的设立、变更、撤销手续,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07年4月4日
抄送:江苏省总工会,市银监分局,市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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