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区总工会(工联会)、各局(公司)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各级劳动模范在争当全省“两个率先”先行军、全国率先发展排头兵、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弘扬劳模精神的重要指示,通过强化劳模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好、保护好和发挥好劳模的先进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功立业。通过1-2年的努力,使我市的劳模基础管理工作基本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劳模管理服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
二、管理对象
历届全国劳动模范、省(部)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已确认享受各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各类先进;全国和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管理内容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根据企业改制后劳模关系属地化、社会化的趋势,必须改变原来劳模由所在单位单一管理的模式,建立起城区属地和单位共同管理的新体系。原则上在职劳模由所在单位和行业、系统条线管理;无主管部门的改制企业(私企、外企)的劳模按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退休劳模由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共同管理。2007年底前,各市要全部成立劳模协会。有条件的各区也可建立相应的组织。各市、区、产业(系统)、公司和劳模集中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劳模工作。各劳模管理单位要主动向同级党政汇报劳模工作,争取党政对劳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完善劳模台帐、档案。各市、区工会按照市总提供的劳模管理软件,统一建立全国、省部、市三级劳模电子档案;市区各街道(乡镇)工会组织要做好由市总工会统一提供的劳模台帐,对所管理的劳模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劳模的各类动态情况要及时更新,每年的11月底向上一级管理机构上报一次变动情况,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3.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为退休企业劳模办理医疗补贴、荣誉津贴发放手续;为符合年龄的劳模办理劳模免费游园证和乘车证;组织劳模疗休养、体检等。当劳模遇到有关待遇不能落实的时候,积极主动帮助同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切实使劳模各项待遇落到实处。(附苏州市劳模各项待遇及办理流程一览表)
4.探索建立劳模特殊困难救助机制。劳模遇天灾人祸、或患绝症、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逝世等突发性的特殊情况,所在工会要在最短的时间上门走访慰问,及时了解情况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应立即提出处置意见并实施到位。
5.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备案制度。当劳模发生下列情况时:(1)指劳模调进调出、退休、出国、返乡定居、死亡等;(2)劳模提干、嘉奖;(3)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与调入(管理)单位工会联系,做好劳模关系、待遇等情况的接转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工会,以便上级工会备案或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劳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学习和培训。
2.密切同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为改革和建设再立新功。
3.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的宣传,注意从劳动模范中发展党员和选拔各类干部,并积极向各级组织推荐。
4.构建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动模范自强自律。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对劳动模范实行动态考核的办法。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劳模管理、发挥劳模作用的必然趋势。各单位要根据所管理劳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逐步规范、完善劳模管理工作。
各市(县)总工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苏州市区劳动模范各项待遇及申办流程一览表
苏州市总工会
(注:“苏州市区劳动模范各项待遇及申办流程一览表”请在市总网站“资料中心——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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