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
2005年07月07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参加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在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设三个等级,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0项。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职工技术成果奖: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具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 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显著作用。
第五条 推荐评审职工技术成果奖,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职工技术成果奖应按照属地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荐。
第七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职工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职工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职工技术成果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授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项目及等级进行审定、公示。
第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技术成果奖的,撤消其奖励,并通报有关部门;构成侵权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职工技术成果奖的承办机构为中国职工技术协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职工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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