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帮助职工减轻、缓解特殊困难而建立职工互助组织。
第二条 “基金”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发生特殊困难的职工送温暖,互助帮困,解忧愁、渡难关,增强企事业单位凝聚力,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基金”是经苏州市民政局审批登记的工会自办的互助“基金”组织。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向会员收取会费和发放互助金待遇,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补充。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基金”实行团体会员制,以单位形式入会。
第五条 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全民、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均可入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2.按期缴纳互助补充保险基金;
3.按规定的条件享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证据;如有会员弄虚作假者,由所在单位工会追回,并取消会员资格。
4.参与“基金”的民主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询问基金运转、收支、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 金
第七条 资金来源
1.会员缴纳的互助金(也称会费);
2.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3.政府、财政支持拨款,及基金购卖国债、银行利息增值。
第八条 资金用途
1.特殊困难职工互助补助金;会费具有互助帮困性质,交纳后一律不退。
2.“基金”的宣传费、会务费及管理费。
第九条“基金”独立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民主、科学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监督
第十条 “基金”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领导机构,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办公设在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会会长汇报“基金”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决策有关事宜。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基金”另设监事会,建立必要的监事制度,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基金”办公室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向监理会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接受监事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全体讨论通过。
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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