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 页
>
服务大厅
>
扶贫帮困
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6/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大
中
小
】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9日第一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以下简称互济会)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帮助职工减轻、缓解特殊困难而建立的群众互助互济组织。 第二条 互济会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特殊困难职工送温暖、解忧愁、渡难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互济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互济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和单位理事若干人。 第四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互济会的日常工作,如扩大组织、发展会员等,苏州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互济会收取会费、给付互济金等。。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向全体理事汇报互济会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决策有关事宜。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互济会实行团体会员制,须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为单位组织职工团体入会。 第七条 凡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均可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2、按期缴纳互助互济基金; 3、按规定的条件享受互助互济待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证据; 4、参与互济会的民主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有权询问互济会资金运转、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 金 第九条 资金来源: 1、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2、各种资助; 3、资金购买国债、存入银行利息增值。 第十条 资金用途: 1、符合本会制定救助办法的特殊困难职工互济金; 2、从资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为管理费,主 要用于业务宣传和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费用。 第十一条 资金独立建帐,专款专用,实行民主、科学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互济会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互济会财务工作由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财务部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接受理事质询。向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提供有关财务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互济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