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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6/1/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本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第三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各会员筹集而成,会员人会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任务如下: 1、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2、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年满18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承认本 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八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要交纳会费,于会员人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会员对已认可、但未交纳的会费不得以对互助会或对其他会员的债权抵销。 第十条 会员未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不得将会费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互助会举办的各项互助保险活动; 2、推举和被推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3、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按规定享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收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2、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3、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险计划; 4、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的活动; 5、对互助会诚实、信用,不从事损害互助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的报告; 2、推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成员; 3、审议通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发展规划和财务报告; 4、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修改互助会章程; 6、决定互助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理事会建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每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决定事宜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互助会的发展规划; 2、确走互助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3、听取并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互助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5、提出互助会章程修改方案; 6、聘任和解骋管委会的正副主任,决定对其的奖惩; 7、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若干中心城市工会代表和社会保险专家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互助会的会长、福会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当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可以连聘。主任为互助会法人代表,管委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的职权是 1、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制订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展业计划方案; 3、提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5、提出互助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6、向理事会提名管委会副主任人选; 7、决定管委会主任(不含副主任)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8、审议互助会各派出分支机构(合作社)的主任人选; 9、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监事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设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管委会开展的业务,管委会主任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全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会员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专家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和罢免。互助会管委会正、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派代表列席管委会会议; 2、监督管委会主任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互助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3、检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财务状况; 4、必要时,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承担。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互助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费及其增值; 3、国内外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赞助或投资;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由互助会统一管理。除留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全部并入保险总准备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个人养老等储蓄性保费收入是会员的个人储金,到期后要全部返还给会员。 第三十五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提留一定比例的保费做为总准备金以应付重灾(险)发生时调剂余缺、统筹使用。总会的基金收益,除补充总准备金外,按比例返还各派出机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有权取得保费增值分配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对其债务责任,以全部资产力限,会员对互助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交纳的会费及参加互助保险费用力限。 第八章 互助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互助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省级和中心城市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例外)。依据民政部的注册批复在当地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派出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发展基层组织、组织会员人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险种开展互助保险活动、下发保单、收取会费及保费、拨付基层组织管理费、建立会员个人帐户、进行保险赔付、根据总会授权选择适当的方式在稳妥、安全且有较高回报率的前提下进行保费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四十条 各派出机构均实行总会业务领导与地方工会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 第四十一条 各派出机构要建立由当地工会主要领导同志担任主任的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地方管理委员会受全国理事会的委托和授权行使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派出机构要按总会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按要求上报总会。各派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年底与总会并表。 第四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下设基层组织(互助小组),基层组织的职责是:收缴会费、提供会员生、老、病、死、伤、残或特殊困难的发生情况、填写报单及赔付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可进行。一般5年修改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 第四十五条 新章程自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即告废止 第四十六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终止。在由于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或经营失误造成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时,由监事会向理事会提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终止要求,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由监事会、债务方、上级主管部门三方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互助会的债权、债务、资产(金)进行清算,并对外发布公告。对债务的偿还,本着先会员、再债务方的原则进行。清偿结果经理事会讨论认定后,交会计事务所鉴定。停业申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即行生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即告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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