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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 2004/7/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答: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种,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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